合肥市環保局關于停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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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環〔2016〕155號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停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停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
根據環保部、公安部、認證委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6〕2號)規定及省級相關部門要求,經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會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3日起停止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改為核發帶有環保編號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測試報告》。
二、非免檢新車、外地轉籍車經排放檢驗合格后,憑外檢單、排放工位檢測報告單向設立在環檢機構內的環保窗口換取帶有環保編號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測試報告》,辦理入戶手續。
三、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經排放檢驗合格,憑外檢單、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復印件)和排放工位檢測報告單向設立在環檢機構內的環保窗口領取帶有環保編號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測試報告》辦理年審手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測試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四、純電動及其他免予排放檢驗的機動車定期檢驗時,憑外檢單、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復印件)向設立在環檢機構內的環保窗口領取帶有環保編號的《免檢車審核表》辦理年審手續。
五、未達到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未達到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黃標車)按照相關規定,不得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禁止上道路行駛。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長豐、肥西、肥東、廬江、巢湖四縣一市參照執行。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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